11 依土地法規定,礦泉地已成為私有者,政府得如何處理?
(A)照價收買之
(B)依法徵收之
(C)移轉登記為國有
(D)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 有者,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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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14), C(15), D(20), E(0) #2909464
統計: A(17), B(214), C(15), D(20), E(0) #2909464
詳解 (共 2 筆)
#5921255
土地法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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