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土地法規定,礦泉地已成為私有者,政府得如何處理?
(A)照價收買之
(B)依法徵收之
(C)移轉登記為國有
(D)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 有者,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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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14), C(15), D(20), E(0) #290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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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3353
土地法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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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1255

土地法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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