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姓名條例第 9 條之規定申請改名,下列何種情事,須提出改名之證明文件?
(A)與通緝犯姓名相同
(B)與直系尊親屬名字相同
(C)與同一縣市內姓名相同
(D)本名音譯過長
統計: A(1060), B(380), C(207), D(247), E(0) #1409966
詳解 (共 10 筆)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為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
→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
五、現行條文第五款移列為第四款。按刑事訟訴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依前揭規定,通緝書遇有必要時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另查現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即有公告重大查緝專案資料,可供一般民眾查詢或下載列印重大通緝犯之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爰提證文件之種類及範圍可納入前揭報紙或網站資料,爰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四、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六、依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B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C
四、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A
五、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六、依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