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6 歲至 18 歲國民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B)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以教育局(處)長為主任委員
(C)6 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稅務機關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學區分發
(D)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 100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 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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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84), C(93), D(1189), E(0) #707147

詳解 (共 2 筆)

#979013
第2條
(A)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3條
(B)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
第7條
(C)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
第9條
(D)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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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178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

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

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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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1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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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第2條(A)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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