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綜合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多少元?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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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dison Lin 高三下 (2021/06/13)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11 條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種 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在 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其原資本總額,已達 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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