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行政院組織法第 4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為行政院所設機關?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國家發展委員會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D)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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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5), B(6650), C(152), D(484), E(0) #457478
統計: A(465), B(6650), C(152), D(484), E(0) #457478
詳解 (共 5 筆)
#752571
A考試院
B行政院#
C司法院
D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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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164
1. 行政院下的~ 14 部 8委員會 3獨立機關 1行 1院 2總處 (各科必看喔 ! ! )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法務部 教育部 / 經濟及能源部 /交通及建設部
增: 勞動部 農業部 衛生福利部 環境資源部 文化部 科技部
8會 國家發展 大陸 金融監督管理 海洋 僑務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原住民族 客家
1行 中央銀行
1院 國立故宮博物院。
2總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3獨立機關 NCC 中選會 公交會 (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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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700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
2004年8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由於條例部分內容侵犯五權分立原則(組成方式規定必須按照立法院中的政黨席位的比例來安置委員數量),此舉等同讓立法院多數席次的中國國民黨與親民黨經由過半數席次控制真調會,對民主進步黨不利,故行政院隨即提出覆議,然而失敗。民進黨立院黨團提請大法官釋憲,在此同時,總統依法公布該條例,卻違反憲政慣例加以批註,並拒派代表參與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隨後真調會即召開會議,執政的民進黨則發動行政機關行使抵抗權。
同年12月15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585號釋憲,認為真調會條例「部分違憲」,宣告違憲的條例如下:
1. 三一九槍擊案刑事責任偵查權專屬真調會
2. 全部案卷證物移交真調會
3. 真調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限制
4. 不得以涉及國家機密等理由規避或拒絕說明
5. 真調會有權對相關人做出限制出境處分
此一釋憲否定以泛藍成員為主的真調會大部分的職權,但該會仍得以改組並繼續運作。此後的真調會沒有刑事調查權,而行政部門仍嚴令所屬機構拒絕配合。該會2005年1月17日公布的調查報告,斷言槍擊案是一場「操作選舉」。對立的泛綠質疑,在失去調查權力後,真調會的結論是並無根據,並認為這樣的結論是「由政治動機出發所做的荒謬推斷,完全無法令人接受。」真調會則反駁,釋憲後重組的真調會是合法機構,行政部門阻礙其運作,才是導致該會無法推動業務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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