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之依據為:
(A)人性尊嚴
(B)言論自由
(C)人格發展自由
(D)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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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060), C(29), D(106), E(0) #457484

詳解 (共 2 筆)

#744801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四號,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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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689

(A)人性尊嚴(X)
(B)言論自由(O)
(C)人格發展自由(X)
(D)平等權(X)

解釋字號:釋字第 364 號 
解釋日期:民國 83 年 09 月 23 日
解釋爭點:憲法第十一條之表現自由,是否蘊含廣電自由,並保障人民平等接近使用 傳播媒體之機會?
解釋文: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 人民「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 ,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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