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11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均應繳納保險費,眷屬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