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款內容比較多,簡單化簡成配偶、工作、個人或家人健康
配偶:結婚、生育、還要美好的家
工作:就職、離職……
健康:傷病、死亡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四條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三千元)。
11 公務人員在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情形,仍不得受贈下列何種財物?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