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17條第1項
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7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11 國民由他鄉(鎮、市、區)遷入幾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A) 1 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