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16條第3項
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6條第3項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10 有戶籍國民出境多久,應為遷出登記? (A) 3 個月 (B) 6 個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