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33條第1項
戶籍法 第 33 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 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 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97.5.22
9 依戶籍法第 9 條,結婚,應為結婚登記。但在何時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