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在航權規範中,新加坡航空(SQ)自新加坡 SIN 飛往臺北(TPE),上下旅客後繼續飛往洛杉磯(LAX)。 請問是屬於那一種航權?
(A)第三航權
(B)第四航權
(C)第五航權
(D)第六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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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8), C(103), D(8), E(0) #3416286
統計: A(43), B(18), C(103), D(8), E(0) #3416286
詳解 (共 3 筆)
#7310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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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061
這屬於 第五航權(亦稱為 延遠權 或 第三國營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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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權解析
- 定義:指一國的航空公司在經營其登記國(新加坡)出發的國際航線時,獲得許可在第二國(台灣)中停,並擁有在該地載運旅客與貨物前往第三國(美國)的權利。
- 實務案例:新加坡航空營運的 SQ36/SQ35 航班即是典型的例子。該航班從新加坡起飛,在台北中停並上下旅客後,繼續飛往洛杉磯。
- 特點:航空公司除了載運從起點站(新加坡)出發的旅客外,也可以販售僅限於「台北—洛杉磯」這段航程的機票給當地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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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航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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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權種類 | 簡稱 | 內容說明 |
|---|---|---|
| 第一航權 | 飛越權 | 飛機不著陸而飛越他國領空的權利。 |
| 第二航權 | 技術性降落權 | 因加油、維修等非營利目的降落他國的權利。 |
| 第三航權 | 卸載權 | 將本國旅客/貨物載往他國卸下的權利。 |
| 第四航權 | 裝載權 | 在他國裝載旅客/貨物返回本國的權利。 |
| 第五航權 | 延遠權 | 在兩國間(非基地國)載運客貨並繼續前往第三地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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