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69 條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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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第 172 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11 有關陳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民對於行政違失之舉發,得向主管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