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法官以「判例」為審判原則的法律體系稱為:
(A)特別法
(B)憲法
(C)制定法
(D)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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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4), B(153), C(893), D(3367), E(1) #165245
統計: A(984), B(153), C(893), D(3367), E(1) #165245
詳解 (共 7 筆)
#209548
英美法系起源於英國與美國,又稱為海洋法系,是一種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而形成的法系,主要的表現形式為判例法
普通法,是至今英國法律體系的基礎:
它不是由正式的成文法所明訂的規範
法官官在處理爭訟時,依據常識、社會習慣、既有的司法判例,作成判決,所以又稱法官造法
總之,在英美法系法官是以判例(不成文法)作為主要的法源,而在英美法系的國家,判例普通常見的方式,英美法系國家是以判例作為主要法源,而成文法則居於補充的地位,這與大陸法系方式剛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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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039
這題要把自己帶入英美法系的國家去思考
對他們來說以"判例"來作為審判原則是一種常態
因此為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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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9437
普通法=不成文法
制定法=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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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826
判例為不成文法(源)
成文法(制定法、形式法):經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或條文形式,並由國家按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稱之~~例如:憲法 法律 命令 國際法(條約).........
法官以「判例」為審判原則的法律體系稱為 <=由上所述 判例為"不成文法" 因此答案只有d普通法有可能 其他三個選項很顯然是 錯誤的
成文法(制定法、形式法):經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或條文形式,並由國家按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稱之~~例如:憲法 法律 命令 國際法(條約).........
法官以「判例」為審判原則的法律體系稱為 <=由上所述 判例為"不成文法" 因此答案只有d普通法有可能 其他三個選項很顯然是 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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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1446
英美法系(以判例為審判原則)稱「英美法系」,又稱「海洋法系」,其原英文名稱為Common Law,故翻「普通法」取其普遍通行之意。
與之相對之法系則為「歐陸法系」,即「大陸法系」,亦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其特點為「以成文法為主,通常不承認判例法」。
兩法系為相對的,而英美法系之「普通法」不是一般我們對法之分類而是一種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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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279
普通法(判例)vs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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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824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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