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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1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下列何者敘述是錯誤的?

(A)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意見 
(B)僅供法官參考 
(C)可予以引用 
(D)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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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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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nie Min 小六下 (2012/09/14)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37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62年12月14日 解釋爭點 法官審判受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拘束? 解釋文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理由書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惟各種有.....看完整詳解
3F
陸仁舺 幼兒園下 (2017/10/13)

釋字第 2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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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j0192076 國一下 (2019/04/20)

釋字第 216 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11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下列何者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