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火警發信機的設置場所之竣工測試,標示燈在 X 公尺距離內須無遮視物且明顯易見;在規定電壓下,離
開火警警鈴 100 公分處,所測得之音壓,應在 Y 分貝以上,請問前述 X,Y 為何?
(A)X=5,Y=70
(B)X=10,Y=80
(C)X=5,Y=85
(D)X=10,Y=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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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76), C(49), D(1349), E(0) #590616
統計: A(60), B(76), C(49), D(1349), E(0) #590616
詳解 (共 4 筆)
#5669589
設有火警發信機之處所,其標示燈應平時保持明亮,標示燈與裝置面成十五度角,在十公尺距離內須無遮視物且明顯易見。
設有火警發信機之處所,其火警警鈴,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時,能即刻發出音響。
二、在規定電壓下,離開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之音壓,在九十分貝以上。
三、電鈴絕緣電阻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在二十MΩ以上。
四、警鈴音響應有別於建築物其他音響,並除報警外不得兼作他用。
依本章第三節設有緊急廣播設備時,得免設前項火警警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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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9180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30條及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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