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企圖謀害丙,交給乙毒藥,謊稱是養生補藥,請乙轉交丙。乙並未察覺異狀,將藥物交給丙,丙食用後死亡。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為殺人的教唆犯,乙為殺人的間接正犯
(B)甲為殺人的直接正犯,乙為殺人的間接正犯
(C)甲為殺人的間接正犯,乙為殺人的幫助犯
(D)甲為殺人的間接正犯,乙並未違反注意義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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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292), C(559), D(5875), E(0) #138406

詳解 (共 10 筆)

#818179






責任:對於乙將中藥拿去化驗甚至以身試藥之事,無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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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62

應說...

 

乙被騙....

 

[乙本身].是以這藥是養生用的.

所以.乙並未違反注意義務...

重點在於..乙是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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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085
如果連一般人都能夠輕易判斷藥物有沒有問題...
(共 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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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914

乙的部份可以從2方面討論<過失>:

(一)

依民法可分成1.重大過失2.具體輕過失3.抽象輕過失.

常說的<侵權行為>即<抽象輕過失>.亦即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當依:事件種類.行為人之聯繫.危險的大小.被害利益之輕重  而有所差異.

而且專業職業領域者,其<注意義務>應當以職業<應有之熟練與技能>作判斷.

係以一個合理正常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會有相同行為做判斷有無違反注意義務。

(二)

依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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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61
乙並未察覺異狀以為是養生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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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070
6F的同學說明的很好,上述情形確實無期待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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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340
被騙 無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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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06


(D)甲為殺人的間接正犯,乙並未違反注意義務,無罪
  

        明明就是違反注意義務   為什麼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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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1988
Sid說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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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455
所以,只要間接完成行為的人是:被騙或不知情+他發現事實之可能性是無期待。就可以說是「不違反注意義務」(?)
那甚麼時候是非注意不可且可期待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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