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則不適用此期限之規定。(民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參照)。由上開規定可知,甲乙之租約超過20年,應縮短為20年;但甲丙之租約則不受法定期限限制。
11 甲向乙承租房屋,供經營餐廳之用,租期為 25 年,另向丙承租土地一筆,於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