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是債權人受領遲延的狀況下,債務人僅需要付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而地震是無法預期的,我們可以認為沒有重大過失或故意使酒瓶破損。
我會想成,如果當初按時給付受領,則甲乙間的契約達成,價金物品個別交付,那就算之後地震也無法使契約不成立或有糾紛,所以可以認為是歸責於乙方不受領,導致契約交付無法完成。(個人想法)
相關法條:
回7F
(D)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
債權人受領遲延中,如非出於債務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民法第237條),致不能給付者,應認係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所致,債務人雖不能給付,仍得依民法第267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為對待給付。
復按225,不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債務人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11 甲售予乙十打市面上普遍販賣之 X 品牌葡萄酒(下稱 A),並約定甲應於約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