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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1 甲售予乙十打市面上普遍販賣之 X 品牌葡萄酒(下稱 A),並約定甲應於約定之日運送 A 至乙之 住處。甲依約履行時,乙卻稱無保管場所而拒絕受領,甲不得已乃運回 A,於甲保管中,A 因故 全部破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種類債務尚未特定
(B)甲之債務成為給付不能
(C)甲對運回後之 A,負具體輕過失之保管義務
(D) A 之破損係因地震造成時,甲對乙之價金債權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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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0/12/21)
第 200 條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看完整詳解
8F
紀妙 幼兒園下 (2021/10/09)

在是債權人受領遲延的狀況下,債務人僅需要付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而地震是無法預期的,我們可以認為沒有重大過失或故意使酒瓶破損。

我會想成,如果當初按時給付受領,則甲乙間的契約達成,價金物品個別交付,那就算之後地震也無法使契約不成立或有糾紛,所以可以認為是歸責於乙方不受領,導致契約交付無法完成。(個人想法)

相關法條:

民法237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9F
w5982888 幼兒園下 (2022/04/26)

回7F

(D)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

債權人受領遲延中,如非出於債務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民法第237條),致不能給付者,應認係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所致,債務人雖不能給付,仍得依民法第267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為對待給付。

10F
我會考上四書 大二下 (2024/08/01)
按200條,交付其物必要行為完結者,種類物即屬特定。
而於赴償之債,僅需債務人至債務人處所以合乎債之本旨現實提出即已足。

復按225,不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債務人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再按267,當事人一方因可歸責他方事由致給付不能,得請求對待給付。
爭點:債權人受領遲延者,不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標的物滅失,債務人能否向債權人請求對待給付?
實務:肯定說
學說:否定說,二者間沒因果關係

11 甲售予乙十打市面上普遍販賣之 X 品牌葡萄酒(下稱 A),並約定甲應於約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