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約定 1 個月後交付房屋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房屋因鄰居縱火而部分毀損,甲與乙之租賃契約失其效力
(B)若甲又將房屋另出租給丙,因甲與丙租賃契約訂定在後,其租賃契約無效
(C)甲事後將該房屋出賣給丙,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甲仍有租金請求權
(D)甲事後將該房屋出賣給丙,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由丙承擔出租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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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92), C(1728), D(102), E(0) #1569129

詳解 (共 8 筆)

#2310635
依民法第758條第一項規定,不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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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434
3F 租賃契約是用終止喔 蓋因繼續性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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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278
未辦理移轉登記前,房屋仍屬於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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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414

契約未解除前,當然還存在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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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301
請問為何(A)沒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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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9756

(B)→錯誤

債權平等原則:指債權與債權之間相互立於平等之地位,不因成立之先後而有優先劣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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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521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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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545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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