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0.5%業滿 2 年,乙、丙則擔任 A 公司之監
察人。假設目前銀行企業貸款平均年利率約為 3.5%,且 A 公司並未存在任何無法取得銀行企業貸款
之原因,今 A 公司董事會決議以年利率 18%向該公司大股東丁借款新臺幣 2,000 萬(一般稱「股東
往來」),作為營運資金,試問何人可依法請求該董事會停止該股東往來之行為?
(A)甲持股不足不得請求,應由乙、丙共同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B)甲持股不足不得請求,應由乙或丙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C)甲、乙、丙均可單獨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D)甲須先請求乙、丙制止該違法行為,若乙、丙不制止,甲才能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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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60), C(76), D(31), E(0) #617809
統計: A(7), B(60), C(76), D(31), E(0) #617809
詳解 (共 3 筆)
#900062
C→第194條(股東制止請求權)
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第173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第173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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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1883
股東(甲)部分
§194 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監察人(乙、丙)部分
§218-2II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
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221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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