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的A自行車閒置已久,甲遂向鄰居乙表示贈與其A車,乙亦允受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將A車所有權移轉於乙之前,甲得撤銷其贈與
(B)甲將A車交付於乙後,乙因細故與甲爭吵,乙竟憤而持刀刺傷甲,但因甲已交付A車並將所有權 移轉於乙,甲不得撤銷其贈與
(C)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且為不要物契約
(D)甲不知A車的剎車早已損壞而將A車贈與予乙,甲無須就該瑕疵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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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4), C(23), D(6), E(0) #3127063

詳解 (共 1 筆)

#6483227

民法第 408 條(A)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民法第 411 條(D)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民法第 416 條(B)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贈與是「不要物契約」,贈與契約的成立不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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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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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16第1項明文,若受贈人有故意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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