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還給乙 123,456 元,但乙並未開立收據,則應繳印花稅為多少?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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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湘 國三下 (2018/12/08)
印花稅法第一條之規定 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由此觀之,印花稅係對國內書立之憑證課稅,凡書立並使用印花稅法規定之應稅憑證,原則上即應繳納印花稅。又依印花稅法第五條之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 、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 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 、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 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