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發支付命令後,幾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A)一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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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8/04)
(A)一個月(X) (B)二個月(X) (C)三個月(O) (D)六個月(X) 民事訴訟法 第 515 條 (支付命令之送達)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支付命令失效一>付寸(3筆畫,3個月) 補充 民事訴訟法 第 516 條 (提出異議之程式)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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