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現金 → 政府)
(實物 → 政府)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例如:
1.現金。
2.實物:如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骨灰(骸)存放設施(納骨塔)等。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1.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3.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106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4.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證明文件。
11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其捐贈總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