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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自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起,民法繼承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之意義為何?
(A)繼承僅限定於財產,不及於債務
(B)繼承僅限定於有經濟價值之財產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D)被繼承人之債務,除經繼承人承認之外,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Tsung Han Lin 國三下 (2016/01/24)
台灣民法規範的繼承類型一共有三種「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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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張羽菲 大一下 (2017/08/07)
限定繼承」:就是當被繼承人的財產和負債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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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後起之秀_莊弘明 高三下 (2017/12/26)
D就是只承認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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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小袋 國二上 (2019/04/06)
台灣民法規範的繼承類型一共有三種,「包括的繼承」、「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所謂「包括的繼承」,就是不管財產或負債一律接收,若是經過結算,發現財產比負債多,那麼等還完債務後,繼承人可以取得剩下財產;若是最後發現負債比財產多,那麼繼承人就要幫忙還債了。

而「限定繼承」是怎麼回事呢?就是當被繼承人的財產和負債經過結算後,如果有剩的,可以取得這個部分;如果沒剩或甚至是負債,那麼就負債部分可以不用負責。簡單地說,就是有剩就拿,沒剩就不管。

那麼什麼又是「拋棄繼承」?這種更乾脆,就是不管有剩也好沒剩也罷,完全不要。不管財產和負債相加減後的結果如何,繼承人總之就是什麼也不要。


11 自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起,民法繼承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