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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行政處分相對人受通知得為陳述意見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相對人不得拒絕陳述
(B)相對人不得僅提陳述書而不為言詞陳述
(C)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
(D)相對人拒絕陳述視為坦承不諱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Tiff 大二下 (2012/01/15)
行政程序法第 105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 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第 106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jllc1988 大四上 (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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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的選項題目都告訴你"得",得就是可以陳述也可以不陳述,如果a是對的題目就會寫"應"

2 b的選項萬一遇到相對人是啞巴你不能硬逼人家說話吧,

3 d用常理推斷,什麼都不說和承認是兩回事

所以結論看來c比較合理,當然大家還是要記法條比較好

6F
Inspiration 大一下 (2017/03/07)

(D)相對人拒絕陳述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7F
111教甄努力! 高二上 (2017/07/31)

(A)行程法39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 之效果。(得陳述,也得拒絕

(B)相對人得以言詞代替陳述書行程法106

(C)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行程法105

(D)相對人拒絕陳述視為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行程法105


行程法105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行程法106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第104條第1項第4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11 行政處分相對人受通知得為陳述意見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相對人不得拒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