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警察發現路人隨身攜帶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扣留」該危險物品,此「扣留」為:
(A)單純不利益處分
(B)即時強制
(C)直接強制
(D)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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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4121), C(673), D(167), E(0) #329333
統計: A(156), B(4121), C(673), D(167), E(0) #329333
詳解 (共 5 筆)
#297127
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38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38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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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948
這題會與行政執行法第28條直接強制第一款"扣留"混淆,但題目有提到危險物品,所以答案為即時強制之扣留。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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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797
即時強制發動條件:
1.阻止犯罪發生
2.阻止危害發生 3.避免急迫危險
相同措施可能是不同性質處置,端看題幹是否包含關鍵字(敘述)在內。
1.阻止犯罪發生
2.阻止危害發生 3.避免急迫危險
相同措施可能是不同性質處置,端看題幹是否包含關鍵字(敘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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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638
危險物品
預防危害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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