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能由縣市警察局長核准後實施
(B)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但有事實,而有繼續進行蒐集必要且經核准者, 得繼續合作關係
(C)於相關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時,應依民事相關訴訟法之規定
(D)該第三人為證人者,並不適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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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231), C(20), D(11), E(0) #580052

詳解 (共 3 筆)

#1089403
分局長以上,刑事訴訟法,及適用證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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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307
(A)跟監(警職法第十條)才是「警察局長...
(共 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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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5406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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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警察與第三人合作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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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A)
﹝2﹞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但新發生前條第一項原因事實,而有繼續進行蒐集必要且經核准者,得繼續合作關係。(B)
﹝3﹞依前條第一項所蒐集關於涉案對象及待查事實之資料,如於相關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時,應依相關訴訟法之規定(C)。該第三人為證人者,適用關證人保護法之規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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