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鐵路法第 65 條第 2 項關於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而購買車票等行為之處罰規定,於民國 105 年
之修正所生影響,何者錯誤?
(A)其修正生效後違反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之行為,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B)其修正生效後違反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之行為,不適用交通部所定「違反鐵路法第 65 條裁量基準」
(C)修正後為刑罰,修正前為行政罰
(D)其修正生效後違反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之行為,如經判決無罪,得另依修正前規定處以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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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5), B(533), C(803), D(3085), E(0) #1607354
統計: A(315), B(533), C(803), D(3085), E(0) #1607354
詳解 (共 6 筆)
#2825688
#65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
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裁量基準》
七、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後,違反第六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之行為,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不適用本基準。
修正前-->行政罰修正前-->行政罰
修正後-->刑罰~判決無罪則適用新法,裁量基準就不適用了
參考資料:違反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裁量基準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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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5917
(D)其修正生效後違反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之行為,如經判決無罪,得另依修正前規定處以行政罰
新法判無罪
又用舊法再判一次
沒有這樣的東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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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8635
判決無罪就無罪了,一事不會判兩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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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550
D『判無罪得行政罰』→錯!
(D錯誤),因為一行為不二罰 + 無法律授權回溯舊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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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刑事無罪後不能「補刀」
>除非你姓賴>
(無罪就結束,不能混用舊行政罰。)
(A) 其修正生效後違反第65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 正確。
解:修正後為刑罰(刑事責任),鐵路機構或主管機關發現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非行政裁罰)。
(B) 其修正生效後違反第65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不適用交通部所定「違反鐵路法第65條裁量基準」 → 正確。
解:修正後為刑罰,屬刑事案件,不再適用交通部行政罰的「裁量基準」(該基準適用於行政罰鍰案件,如加價轉售的罰鍰部分)。
(C) 修正後為刑罰,修正前為行政罰 → 正確。
解:105年修正正是將此行為從行政罰(或無明確刑罰)提升為刑罰,以因應網路訂票黃牛問題嚴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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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其修正生效後違反第65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如經判決無罪,得另依修正前規定處以行政罰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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