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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規(含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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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專技普考_海事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7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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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在一定情形下,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前述之一定情形,不包含:
(A)其履行為不可能
(B)與保險契約無關者
(C)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
(D)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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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5), C(19), D(9), E(0) #2009234
詳解 (共 1 筆)
阿豪
B1 · 2019/11/20
#3677419
單純的法條題 保險法第69條「關於未來...
(共 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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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試題
7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 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下列何者提供擔 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A)國庫 (B)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C)金融重建基金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009230
8 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多少萬元? (A)100 (B)200 (C)300 (D)500
#2009231
9 財產保險合作社與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分別不得少於多少人?(A) 100、300 (B) 500、700 (C) 300、500 (D) 400、600
#2009232
10 原船舶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均以我國法為準據法,且均各自訂入「逕行賠付條款 (Cut-through clause)」。「逕行賠付條款」意旨為:原保險之被保險人得以直接向再保險 人請求保險金,而再保險人也得以向原保險之要保人請求保費。今原保險契約之原保險人失 去清償能力,原被保險人得否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 (A)可,依契約當事人原則(債之相對性原則),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雖係各自獨立,但 以「逕行賠付條款」為橋接,產生債權移轉或債務承擔之法律效果 (B)可,原被保險人本來就是再保險契約保護之對象,「逕行賠付條款」純屬多餘 (C)否,「逕行賠付條款」牴觸保險法第54條之1不公平條款控制規定,對保險人不公平,因 而無效 (D)否,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係各自獨立,「逕行賠付條款」變更其性質,牴觸保險法第 54條第1項相對強制規定及絕對強制規定之區分與制度
#2009233
12 依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損失時,其法律效果何者錯誤? (A)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B)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C)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30日前通知要保人 (D)如保險契約未終止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 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2009235
13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 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應如何處理? (A)保險金額給付給要保人 (B)保險人無庸理賠,但不須退還保費 (C)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D)保險契約得撤銷,並將保費退還給要保人
#2009236
14 關於保險公證人教育訓練之敘述,何者正確? (A)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前2年內參加在職教育訓練 達32小時以上 (B)個人執業公證人或公司任用之公證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1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32 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C)在職教育訓練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理之 (D)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 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2009237
15 保險公證人執行業務,在下列何種情形時得複委託他公證人執行? (A)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應經委任人之口頭同意 (B)保險公證為專業事項,公證人應親自為之,不得複委託他人 (C)經委任人之書面同意 (D)無須任何條件,公證人可任意委託其他公證人執行
#2009238
16 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公證人同類執 業證照之人至少幾人以執行業務? (A)1 (B) 2(C)3 (D)4
#2009239
17 乙為海上貨物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出賣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未履行約 定之損害防阻義務,又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將貨物所有權及前揭保險單移轉予甲(前揭買賣 契約買受人)。甲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理賠,保險人主張原要保人乙違反損害防阻義務為由而 拒絕理賠,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保險人主張無理由,因為是乙違反損害防阻義務,基於契約當事人原則(債的相對性原 則),不可以之對抗第三人甲 (B)貨物保險單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仍得移轉 (C)就違反損害防阻義務之法律效果而言,違反約定之損害防阻義務致使保險事故發生,保險 人對該損失不予負責 (D)保險人主張有理由,保險人得以對抗原要保人之事由對抗保單受讓人
#2009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