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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規(含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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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專技普考_海事保險公證人:保險法規概要#7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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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甲擁有A車,並向乙保險公司投保車體損失保險。甲與其雇員丙素來不睦。某日甲開A車送 貨途中,丙竟故意駕B車衝撞導致A車毀損。試問乙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A)無須理賠
(B)應理賠,但可向甲請求賠償
(C)應理賠,且不可向丙代位求償
(D)應理賠,並可向丙代位求償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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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 C(18), D(309), E(0) #2009243
詳解 (共 1 筆)
yvonne68
B1 · 2020/05/03
#3926628
保險法第 53 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
(共 1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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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試題
16 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公證人同類執 業證照之人至少幾人以執行業務? (A)1 (B) 2(C)3 (D)4
#2009239
17 乙為海上貨物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出賣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未履行約 定之損害防阻義務,又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將貨物所有權及前揭保險單移轉予甲(前揭買賣 契約買受人)。甲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理賠,保險人主張原要保人乙違反損害防阻義務為由而 拒絕理賠,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保險人主張無理由,因為是乙違反損害防阻義務,基於契約當事人原則(債的相對性原 則),不可以之對抗第三人甲 (B)貨物保險單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仍得移轉 (C)就違反損害防阻義務之法律效果而言,違反約定之損害防阻義務致使保險事故發生,保險 人對該損失不予負責 (D)保險人主張有理由,保險人得以對抗原要保人之事由對抗保單受讓人
#2009240
18 公證人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對主管機關檢查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 應確實辦理改善,並應持續追蹤覆查,其辦理情形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函送主管機 關。公證人公司應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向下列何單位提報或備查? (A)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B)提報總經理參考 (C)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與檢查局
#2009241
19 當承保之危險變動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保險人 (B)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10日內 通知保險人 (C)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雖未達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 程度,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仍應立即通知保險人 (D)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終止保險契約。所繳交之保費保險人應返還之
#2009242
21 下列關於保險公證人之積極資格的敘述,何者錯誤? (A)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執行業務5年以上者 (B)曾任總噸位1萬噸以上船舶船長5年以上者,僅得執行海事保險公證人業務 (C)領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海事公證人執業證照或證明文件者,可執行海事保險公證及一 般保險公證業務 (D)曾領有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
#2009244
22 保險契約得以分類為損失補償保險(Indemnity insurance)及定額給付保險(Fixed amount insurance),其區分的標準為何? (A)保險價值(Insurable value)可否客觀衡量 (B)保險費可否客觀衡量 (C)保險金額可否客觀衡量 (D)損失範圍可否客觀衡量
#2009245
23 記名的海上貨物保險單如何移轉? (A)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背書移轉 (B)海上保險單雖是有價證券,但法定禁止移轉 (C)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付移轉,不用背書 (D)海上保險單是特殊之有價證券,其移轉方式,保險法授權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
#2009246
24 下列對於部分損失(Partial Loss)的敘述,何者錯誤? (A)海難救助費用(Salvage Charges)是部分損失 (B)損害防阻費用(Sue & Labour Charges)是特別費用(Particular Charges),不是部分損失 (C)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Loss)是部分損失 (D)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Loss)是部分損失
#2009247
25 有下列保險公證人之消極資格情形者,不得為公證人,何者錯誤? (A)已登錄為保險業務員 (B)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3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 (C)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考試重大舞弊行為,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 (D)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已了結或了結後逾5年
#2009248
26 保險法第53條之「保險代位制度」與海商法第142條至第148條之「委付制度」,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保險代位制度」是源自損失補償原則之具體化規定,而「委付制度」是來自於定值保險 制度之演繹 (B)「保險代位制度」是物權移轉之制度,而「委付制度」是債權移轉之制度 (C)「保險代位制度」是程序代位,保險人於訴訟上必須使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稱來起訴應 負責之第三人,而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79條的「保險代位制度」是債權移轉之實體代 位,保險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 (D)「保險代位制度」是債權移轉之制度,而「委付制度」是物權移轉之制度 代號:30610 頁次:6-5
#200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