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27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原則上以「行為終了時」起算;
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司法的還是要練阿
原民類的如果你不是要去考的原民,倒是可以不用練
裡面一堆原住民法,一般考試不會出
第 27 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11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 5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