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A 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股東常會有下列四個議案,一、會計表冊承認案;二、改選董事案;三、對監察人甲提起訴訟案;四、董事報酬決定案。惟因支持監察人甲之股東杯葛該次股東會而未出席,致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份數僅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40%。則上述議案中,何者不得做成假決議?
(A)會計表冊承認案
(B)改選董事案
(C)對監察人甲提起訴訟案
(D)董事報酬決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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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60), C(14), D(3), E(0) #690695
統計: A(17), B(60), C(14), D(3), E(0) #690695
詳解 (共 4 筆)
#1035176
假決議之規定僅適用於針對討論一般事項,即只能用於得以普通決議通過之事項,關於應以特別決議議決之事項及董監事選舉均無假決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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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733
一、按公司選舉董事之方法,公司法第198條另有特別規定,不準用第174條後段之決議,故改選董事應無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本部69年5月7日商14655號函、94年8月17日經商字第09402120100號函釋參照)。又依本部95年2月8日經商字第09502011990號函:「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198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是以,獨立董事選舉無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
二、獨立董事選舉既無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又獨立董事選舉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規定辦理。是以,自無所詢:「如第2次股東會已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是否可視為另次股東會之決議而非公司法第175條續行股東會之假決議而准予辦理補選獨立董事登記」之問題。
(98.7.29 經商字第09802098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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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474
特別決議不可假決議理由:1.公175一項明文前條(174股普決)。2.特別決議用於重大事項,本質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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