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5 A 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9 年度之股東常會,採行電子投票及委託書代理出席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股東甲得在家以視訊會議行使表決權
(B)以電子投票方式視為親自出席,但對於臨時動議視為棄權
(C)以電子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D)股東同時以電子投票及委託代理出席之方式,以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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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2), C(35), D(11), E(2) #690699

詳解 (共 3 筆)

#4801746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會可以用視訊會議之方式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已於107年11月1日施行[1]),增訂第172條之2,其中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題目舊題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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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608
【第177條之2】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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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894
(B)公177-1:  公司召開股東會...
(共 4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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