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乙保險公司訂立終身人壽保險,惟只指定其三位子女丙丁戊中之長子丙為受益人。某日丙因積欠賭債,竟起邪念,與友人共謀以製造假車禍方式撞死甲既遂,惟經警循線查獲上情。試問:乙公司應向何人給付保險金?
(A)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為保險人的免責事由,故乙公司無須給付保險金,僅須返還責任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B)丙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保險金應作為遺產,乙應向甲之配偶及丙丁戊給付保險金
(C)丙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保險金應作為遺產,乙應向甲之配偶及丁戊給付保險金
(D)丙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因保險事故為汽車交通事故,故保險金應給付予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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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5), C(125), D(3), E(0) #6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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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45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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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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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656
保險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第 121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 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 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 人時,應解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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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保險金既已作為甲之遺產,又丙並無繼承失權事由,何以不能因繼承所得甲之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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