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A 簽發有效本票一張交付予 B,到期日為民國 99 年 1 月 10 日,B 於到期日前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 C,C 再於到期日前背書轉讓予 D。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付款請求權之時效自得請求之次日起算,即始日不算入,故 D 對 A 之付款請求權時效至 102 年 1月 10 日止
(B)追索權時效之起算,若該本票未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則自拒絕證書作成之次日起算
(C)付款請求權之時效自得請求之始日起算,即始日必須算入,故 D 對 A 之付款請求權時效至 102 年 1 月 9 日止
(D)追索權時效之起算,若該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則自到期日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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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2), C(38), D(5), E(0) #690714

詳解 (共 2 筆)

#3285734
1、關於票據法時效的計算,「始日要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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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9768

本票的消滅時效規定在22條第一項,

那他規定說「自發票日起算」,

講人話就是:從發票日那一天開始來計算。

所以我們可以得到C這個答案,也就是始日(開始的那一天)要算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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