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欲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但恐乙反對,遂在要保書上被保險人簽名處代替乙簽名,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丙公司因保險金額不高,未予詳查而同意承保。一個月後,乙得知上情果然反對,甲向丙公司請求退還保險費,有無理由?
(A)無理由,夫妻間有保險利益,故甲得逕行投保
(B)無理由,因為小額保險無須被保險人同意
(C)有理由,因為乙之反對視同撤銷保險契約
(D)有理由,因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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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 C(24), D(239), E(0) #690708
統計: A(9), B(2), C(24), D(239), E(0) #690708
詳解 (共 3 筆)
#4176142
第 105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
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
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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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422
細究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無非是因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一人,而要保人欲以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為標的去投保死亡保險,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以免道德危險過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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