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為乙公司之經理人,對於公司之營運績效貢獻甚大。乙公司為使甲能更安心工作,遂以甲及其配偶丙為被保險人,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各為新臺幣 2000 萬元之死亡保險,並全額負擔保險費。甲丙亦均以書面同意該保險契約之訂立。請問該二契約之效力如何?
(A)均為有效,因甲丙均同意該等保險契約之訂立
(B)均為無效,因為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不得由他人代付
(C)均為無效,因為不得代他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
(D)僅丙部分之契約無效,因為乙公司對丙無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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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 C(11), D(89), E(0) #690706
統計: A(30), B(4), C(11), D(89), E(0) #690706
詳解 (共 2 筆)
#1035646
公司對於一般職員並無保險利益,因為一般職員死亡對公司來說並沒有損失,不過如果是重要職員,則他死亡對公司可能會造成管理或營運上的重大危機或影響,所以可以重要職員為被保險人投保。所謂重要職員一般是指高階主管而且如果死亡會造成營運或管理上的重大危機為限。以上所說明的是指以公司當受益人的情況,如果是以員工的法定繼承人當受益人的保單,則一般認屬員工的福利,並不限於重要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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