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並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及延續,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與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及本土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應:
(A)由地方政府編列經費支應之,其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經費百分之二點二
(B)由地方政府編列經費支應之,其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經費百分之三點二
(C)由中央政府專案核定補助之
(D)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擔經費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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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388), C(880), D(115), E(0) #1089667

詳解 (共 3 筆)

#1268368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規定: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並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及延續,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與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及本土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由中央政府專案核定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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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及本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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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5條

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為保障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之永續發展,並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及延續,地方政府得提出偏遠與特殊地區教育永續發展特色計畫及本土教學特色學校發展計畫,由中央政府專案核定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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