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以下關於特殊需求兒童的界定何者有誤?
(A)語言障礙包含構音異常、嗓音異常、語暢異常、溝通異常等四種
(B)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者
(C) 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六歲以下兒童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
(D)視覺障礙是指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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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6), B(411), C(1105), D(664), E(0) #587169
統計: A(2366), B(411), C(1105), D(664), E(0) #587169
詳解 (共 10 筆)
#833279
A選項應修改為語言障礙包含構音異常、嗓音異常、語暢異常、語言發展異常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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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180
| 第 6 條 |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
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
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
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
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
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A選項出自於第六條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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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393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
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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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478
to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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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299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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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177
請問C選項的出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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