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幾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A)15人
(B)20人
(C)25人
(D)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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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01), C(24), D(15), E(0) #1522255

詳解 (共 2 筆)

#1613507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 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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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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