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元,並徵得丙的同意為連帶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於乙未就甲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乙得拒絕清償
(B)該連帶保證契
約的當事人是乙及丙
(C)丙向乙為清償後,於其清償的限度內,承受乙對於甲的債權
(D)乙向甲為中斷時效的行為,對於丙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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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65), C(30), D(33), E(0) #2132778
統計: A(132), B(65), C(30), D(33), E(0) #2132778
詳解 (共 1 筆)
#4250756
摘錄阿摩詳解
事實上,在民法的保證規定中,並沒有「連帶保證」這樣的名詞,只是實務上將「連帶」與「保證」結合在一起運用的結果。什麼是「連帶」?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債務人、保證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所以,「保證」既然是代負履行責任,如果加上「連帶」責任(即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就等於是處於連帶債務人的地位一樣,必須接受債權人「同時、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義務。
<先訴抗辯權>
事實上,民法在保證章節中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就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簡單的說,保證人的履行義務,是「次債務人」的地位,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對債權人給付義務時,才輪到次債務人(保證人)代為履行,如果債權人沒有按照順序請求,保證人就可以拒絕清償。
但是,前面我們提到,如果保證人的地位被冠上「連帶」字眼,按我們先前所提的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在此種情況之下,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沒有履行義務的先後了。
所以,如果保證人在保證契約上加上「連帶」責任者,事實上就沒有先訴抗辯權得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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