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何者不是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所允許之臨時建築使用項目?
(A)停車場
(B)臨時攤販集中場
(C)飲食店
(D)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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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6), C(456), D(99), E(0) #902548

詳解 (共 1 筆)

#1154973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 4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
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
一、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
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
三、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
四、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
五、臨時攤販集中場
六、停車場、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
七、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
前項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依當地情形及公共設施興闢計畫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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