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何者不是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書應表明的事項?
(A)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
(B)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C)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D)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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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23), C(59), D(423), E(0) #902540
統計: A(100), B(23), C(59), D(423), E(0) #902540
詳解 (共 3 筆)
#1243241
都市計畫法
第9條
都市計畫分為左列三種:
一、【市(鎮)計畫】。
二、【鄉街計畫】。
三、【特定區計畫】。
第15條
Ⅰ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A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B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C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Ⅱ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第16條
【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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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244
都市計畫法
第22條
Ⅰ【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D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Ⅱ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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