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何者非屬郵政儲金運用範圍?
(A)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B)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C)投資金融債券、短期票券
(D)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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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127), C(246), D(6936), E(0) #678846
統計: A(173), B(127), C(246), D(6936), E(0) #678846
詳解 (共 5 筆)
#1171419
郵政儲金匯兌法:
| 第十八條 |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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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254
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7,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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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253
1,轉存中央銀行 2,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金融機構 3,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4,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5,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 6,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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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287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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