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中華郵政公司有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之情形者,得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2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B)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C)新臺幣3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
(D)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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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4328), C(81), D(358), E(0) #678852
統計: A(73), B(4328), C(81), D(358), E(0) #678852
詳解 (共 3 筆)
#1163142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一、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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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243
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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