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中華郵政公司有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之情形者,得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 
(C)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
(D)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1), B(6351), C(219), D(858), E(0) #250258

詳解 (共 6 筆)

#1099788

  郵政法  >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49
4
#1163530
不是郵政法,是郵政儲金匯兌法
24
0
#4968749

50-250萬

不配合金管會稽查、損毀、隱匿不實回答、逾期提報 不實提報財務報告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
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
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
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
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13
0
#967712
30-150  50-250
11
0
#2560704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6條
7
0
#5938202
郵政儲金法第26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4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94016
未解鎖
名  稱:郵政儲金匯兌法   修正日期...
(共 4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4673332
未解鎖
第 四 章 罰則 第 26 條 中...
(共 3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