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何號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指出國家領土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行為,學理上稱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A)釋字第308號
(B)釋字第318號
(C)釋字第328號
(D)釋字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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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185), C(607), D(101), E(0) #3437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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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7043853
下列何號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指出國家領土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行為,學理上稱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A) 釋字第308號❌
(B) 釋字第318號❌
(C) 釋字第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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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28號解釋理由書: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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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28 號 民國 82年11月26日
解釋爭點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解釋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理由書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
(D) 釋字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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