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有關通訊監察及調取通信紀錄之規定,何者正確?
(A)通訊監察執行期間,每 15 日至少作成 1 次以上之報告書陳報法院
(B)執行通訊監察結束後 30 日內,應以通知或不通知受監察人報告書,報請檢察官陳報法院審查
(C)偵辦最重本刑 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通信紀 錄調取票
(D)偵辦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得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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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3), B(64), C(29), D(70), E(0) #230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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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2997
(B)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二項通訊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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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8792

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十五日(A)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說
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監聽之需要。檢察官或核發通
訊監察書之法官
得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法官依據經驗法則、論理
法則自由心證判斷後,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狀時,應撤銷原核發
之通訊監察書。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C)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C)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

、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
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
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五條、第六條之通訊監察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第七條之通訊監察
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B)
;其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釋明具體理由,至遲
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提出聲請。但第五條、第六條繼續之監察期間,不
得逾一年,執行機關如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重行聲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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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9377
(B)通保法細則27
執行機關應於通訊監察後15日內報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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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9659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1﹞執行機關應於通訊監察結束後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載明該條第一項內容,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於收文後十日內陳報法院審查。
﹝2﹞前項所稱通訊監察結束,指該監察對象之監察期間全部結束日,且包括本法第五條第四項之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通訊監察期間屆滿、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其受監察人在境內設有戶籍之停止監察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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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7439
通保法 (B)5條 第4項: 執行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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